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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(guī)名稱 |
關于明確國產(chǎn)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執(zhí)行期限的通知 |
發(fā)文機關 |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|
文件字號 |
財稅〔2008〕20號 |
頒布日期 |
2008-01-29 |
施行日期 |
2008-01-29 |
法規(guī)分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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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范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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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 效 性 |
有效 |
失效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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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(fā)字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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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(fā)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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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 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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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2/1/17 發(fā)布人:管理員 瀏覽次數(shù):159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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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地方稅務局、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:
鑒于“十五”期間增值稅政策沒有重大改變,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(chǎn)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》(財稅[2004]124號)所規(guī)定的稅收優(yōu)惠政策的期限執(zhí)行至2007年12月31日。
特此通知。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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