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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(guī)名稱 |
關于利用廢液(渣)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|
發(fā)文機關 |
國家稅務總局 |
文件字號 |
國稅函〔2008〕116號 |
頒布日期 |
2008-01-29 |
施行日期 |
2008-01-29 |
法規(guī)分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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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范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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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 效 性 |
有效 |
失效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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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(fā)字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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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(fā)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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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 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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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2/1/17 發(fā)布人:管理員 瀏覽次數:158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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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國家稅務局:
你局《關于納稅人利用廢渣生產白銀能否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》(皖國稅發(fā)[2007]172號)收悉。經研究,批復如下:
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(xù)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(yōu)惠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1996]20號)規(guī)定,對企業(yè)利用廢液(渣)生產的白銀免征增值稅。
國家稅務總局
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
抄送: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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